唐五代“关市之征”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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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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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严格意义的商税,应指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所课征的从价税或从量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税可归纳为三大类,一是“寓税于价”的禁榷(专卖),二是关津之税(商品通过税),三是市肆之税(商品交易税),后两者也被统称为“关市之征”。唐宋之际,这三类商税形式均趋于完备,并且相继确立了自身在封建国家财政收入制度中的合法地位,从而引起封建社会后期财政收入结构的重大变化。具体一点地说,禁榷制度所选择的“官商分利”的 合理形式,是在中唐由刘晏试行成功,而为后代封建政府所沿承;“关市之征”则是经过唐五代的长期演变,入宋方正式作为“过税”和“住税”而跻身国家财政殿堂的支柱之列的,其后越发不可或缺。因此,考察“关市之征”在唐五代的兴废沿革,对于勾勒中国古代商税的发展轨迹颇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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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光,历任厦门大学历史系讲师、副教授、教授、专门史(中国经济史)博士生导师。曾兼任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副所长、厦门大学图书馆馆长、中国唐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史学会理事等职务。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主要从事中国古代财政经济史、汉唐史研究。已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著作多次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教育部全国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福建省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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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4):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