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 * 贾楠,武汉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电子邮箱:jslyg19891209@163.com。 内容摘要:群岛问题在海洋法中极为重要,群岛制度也在20世纪后半期逐 渐形成。但是,迄今国际社会关于群岛制度的讨论只是解决了大陆国家的沿海 群岛和构成群岛国的群岛问题,却迟迟没有对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做 出明确规定。而在本世纪,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问题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引起 的海洋争端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因此,本文试图研究这一空白地 带,在总结梳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主要分析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 直线基线划定和基线内水域的法律制度这两个问题,并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大陆国家远洋群岛 现状 基线划定 远洋群岛水域制度 20世纪,国际海洋法迅速发展,国际社会围绕各种各样的海洋问题展开讨 论,并且制定了众多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其中,群岛问题可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 战。在相关国家的努力下,沿海群岛和群岛国问题已被妥善解决,但是大陆国家的 远洋群岛问题一直是国际海洋法的空白地带。这一问题的不确定性已经引起了不 少的国际争端,若不尽快解决,无论对拥有这些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还是其他国 家来说,都是极不妥当的。其实,要解决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解决的便 是基线的适用和远洋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这两个核心问题。因此,本文主要从这 两个角度出发,结合相关的海洋法、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说来分析这一制度。 一、群岛的分类和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现状 (一)群岛的分类 “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 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 92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①世界上的群岛多种多样, 其地理特征纷繁复杂,因组成岛屿的数目、大小和形状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不 同的特点。有的群岛由众多岛屿构成,如印度尼西亚群岛有约1.3万个岛屿构 成;有的袖珍群岛如南太平洋的托克劳群岛只有3个珊瑚环礁组成。群岛形状 也是千姿百态,如美国的阿留申群岛大致呈弓形,希腊的基克拉泽斯群岛大致呈 圆圈形。此外,各个群岛所处的地理位置也不尽相同。 但是,不论群岛在其数目、大小和形状上有何种差异,它们在地理上基本可 以归为两大类型。根据1958年挪威公法学家伊文森为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 议提交的“准备文件”,这两类群岛分别是沿海群岛和洋中群岛。沿海群岛是指 离大陆较近可以被看成是大陆的一部分的群岛,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构成沿海国 的海岸线并且领海可以从它们开始测量。②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挪威的被称 作是“岩石壁垒”的连续不断的群岛。其它的还有冰岛、格陵兰、芬兰、瑞典、南斯 拉夫等国的沿岸群岛。洋中群岛是指位于海洋之中距离海岸很远,基本上可以 看成是独立于海岸线的群岛。③这类群岛又可细分为两类,即构成群岛国的群岛 和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事实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之前,这两小类群 岛并无区别,只是因为后来的海洋法会议区别了这两类群岛,在某种程度上赋予 了它们不同的政治含义。第一类群岛就是组成群岛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的群 岛,如构成印尼和菲律宾的各群岛;第二类是大陆国家海岸以外的远洋群岛,如 丹麦的法罗群岛、厄瓜多尔的加拉帕戈斯群岛、美国的夏威夷群岛、加拿大的北 极群岛等。 因此,考虑到地理和政治方面的因素,本文将世界上的群岛主要分为以下三 类:第一、大陆国家的沿海群岛;第二、构成群岛国的群岛;第三、大陆国家的远洋 群岛。之所以要区分这些群岛是因为在具体划定群岛的基线和水域时,根据群 岛类别的不同,要考虑相应的国际法规则。 (二)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现状 群岛的法律制度是从上个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的,而且不同种类群岛的法 律制度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20世纪之前,国际上讨论的热点是领海问 题,直到1889年,挪威法学家奥伯特才提出沿海岛屿的领海划定问题。④1927 年,国际法学会开始仔细考虑群岛的领海制度。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 03 ① ② ③ ④ 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UNCLOS),1982,Art46(b). Evensen,CertainLegalAspectsConcerningtheDelimitationoftheTerritorialWatersof Archipelagos,U.N.Doc.A/CONF.13/18,1958,p.290. Evensen,CertainLegalAspectsConcerningtheDelimitationoftheTerritorialWatersof Archipelagos,U.N.Doc.A/CONF.13/18,1958,p.290. AnnuairedeL’Institut,Vol.11,1889,p.139. 虽然对沿海岛屿制定了公约草案,但是都无果而终。这种不确定性一直持续到 1951年国际法院对英挪渔业案做出判决为止,法院肯定了挪威对沿岸的“岩石 壁垒”所采用的直线基线制度,①而这一判决的理念也反映在随后缔结的1958 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规定中。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1958年的上 述公约一样,规定大陆国家的沿海岛屿可采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基线内水域为 一国的内水。②至此,沿海岛屿的法律制度被确定下来。而构成群岛国的群岛制 度则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定的。早在20世纪50年代,菲律宾和 印尼就提出了群岛国的概念,但是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并没有解 决该问题。在1974年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群岛国与海洋大国经过几 番博弈,最终将群岛国制度写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四部分,确定了群岛基 线和群岛水域等许多新的海洋法概念。③ 令人遗憾的是,在整个海洋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 制度却迟迟没有确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海洋法的空白地带。但是,此处不 能否定国际社会对于制定大陆国家远洋群岛法律制度所做出的努力。早在 1928年,应瑞典法学家路特斯科德的要求,国际法学会在研究群岛制度时就对 沿海群岛和远洋群岛做出了区别,并且尝试着要去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最终因各 国意见的分歧而放弃。④此后,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仍在继续为确定相关制 度而努力。尤其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二期会议上,包括大陆国家和 群岛国在内的9个国家对1973年的四国提案作出修改,取消“仅适用于群岛国” 的规定,使大陆国家可以将关于群岛的规定适用于其远洋群岛。⑤一些国家对此 表示支持,指出关于群岛的某些规定既适用于群岛国,也适用于远洋群岛。但另 一些国家,尤其是海洋大国美国和苏联,反对将关于群岛的规定扩大适用于大陆 国家的远洋群岛。随后在1975年第三期会议上又起草了《单一协商案文》,⑥共 有两个小节,其中,第一小节是关于群岛国的条款,第二小节标题为“属于大陆国 家的远洋群岛”,只包括一个条款,规定“第一小节的规定无损于构成一个大陆国 家领土一部分的远洋群岛的地位”。⑦但是,在1976年举行的第四期会议上,由 于一些坚持航行自由的海洋大国的强烈反对,那些声称远洋群岛问题应该被合 13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39. UNCLOS,Arts7~8. UNCLOS,Arts46~54.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 359. Canada,Chile,Iceland,India,Indonesia,Mauritius,Mexico,NewZealandandNorway: workingpaper,A/CONF.62/L.4(1974),Article3,Ⅲ Off.Rec,pp.81~82. A/CONF.62/WP.8/PartⅡ (ISNT,1975).Article117,paragraph2andArticle131. UNCLOS- Ⅲ.Off.Rec.Ⅳ,pp.152~168. S.N.NandanandS.Rosenneeds.,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theLawoftheSea-A Commentary,Vol.Ⅱ,Dordrecht:Nijhoff,1993,pp.402~403.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理解决的国家被迫让步,经过非正式协商而形成的《订正单一协商案文》①将原 来的条款删除了,而最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没有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 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迄今为止,关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仍然是不确定的,各个国家的 实践多种多样,公法学家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这一问题必须要 得到妥善解决。这不仅关系到大陆国家和国际社会,而且对于远洋群岛本身也 至关重要。正如印度法学家谢卡尔·戈什所说:“生活在这些远洋群岛上的居民 和构成群岛国的群岛上的居民一样,他们也依存于这些岛屿和岛屿之间的水域, 他们有权利用这些岛屿及其水域的自然资源。此外,远洋群岛安全的重要性并 不亚于群岛国之群岛,尤其是很多国家如印度和厄瓜多尔都是发展中国家,他们 在安全方面的要求是相当迫切的。”② 在这种没有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确定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只能依据 国家实践、国际法机构的决议、公法学家的学说以及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 而这一制度的核心问题总的来说有两个,即远洋群岛的基线划定和基线内水域 的法律制度,只有对这两方面的问题仔细加以分析研究才能最终解决这一难题。 二、远洋群岛的基线划定 根据当今的海洋法,基线是确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域的起算线, 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对于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问题,首先要解决的便是基线 的划定。与一般情况下国家划定基线不同,远洋群岛在适用基线时首先要考虑 的问题是单独对构成岛屿划定基线,还是将所有岛屿看成一个整体划定基线,然 后才可以考虑适用正常基线还是直线基线。 (一)远洋群岛的整体性 1.国际法机构的观点与国际条约内容 1924年,国际法协会任命智利国际法学家阿尔瓦雷兹教授为“中立委员会” 主席来考虑领海问题。他在提交“和平时期海洋管理法”公约草案时向国际法协 会提出特殊建议:“群岛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政治、经济上的整体,并且在划定它们 领海时应被当作一个整体予以考虑,应把距离中心最远的岛屿作为基点来划定 23 ① ② A/CONF.62/WP.8/Rev.1/PartⅡ (RSNT,1976),Article118,UNCLOS- Ⅲ.Off. Rec.V,pp.151~170. ShekharGhosh,ChangingLawinaChangingWorld:CaseofMid-OceanArchipelagos,E- conomicandPoliticalWeekly,Vol.22,No.23,6June1987,pp.902~908. 领海。”①此处的群岛包括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因为在当时是不区分上述三类 群岛的。但是迫于当时海洋大国的压力,国际法协会没有对此做出评论。 1928年,国际法学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后认为远洋群岛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整 体,“只要在群岛中每一个岛屿与其最近的岛屿之间距离不超过两倍的领海宽 度,则可以从群岛的最外缘岛屿起测算领海宽度”。② 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德国法学家史卓京在给专家委员会准备的 修订后的公约草案第5条中提到:“在群岛中,岛屿应被视为一个整体,领海宽度 应从距离群岛中心最远的岛屿起测算”,③第5条适用于沿海群岛和洋中群岛。 对于公约草案,各国政府反应各异。一些国家同意群岛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有些国家提出了反对的意见,认为连接岛屿最外缘的直线基线方法是过分的,各 岛屿应该分开划定领海。于是,各国最终没有达成一致。 联合国第一次和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缔结的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对于沿岸的一系列岛屿可用直线基线 连接最外缘的适当基点划定领海;此外,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允许群岛 国采用直线群岛基线连接最外缘的岛屿划定群岛水域。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承认了 沿海群岛和群岛国群岛的整体性。而对于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说法还不明确。 2.国际法学家的观点 大多数国际公法学家在论述领海的划定时都会特别提到群岛的领海划定。 他们对于群岛整体性问题的观点各异,考虑问题的角度也不一样。 法国公法学家吉德尔在其著作《国际海洋公法》中对群岛的整体性问题进行 了细致的研究。他认为沿海群岛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但是对于洋中群岛(即群 岛国群岛与大陆国远洋群岛),吉德尔则认为应当“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做法,分别 对各个岛屿进行领海划定”。④ 但是,美国公法学家杰西普在其著作《领海和海洋管理法》中则认为:“群岛 中的岛屿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其领海的划定应从距离群岛中心最远的岛屿起 开始测算”。⑤哥伦伯斯在《国际海洋法》中认为:“被公认的规则似乎是组成一个 群岛的岛屿应当被视为一个整体,其领海宽度应从群岛中心算起……一组岛屿 是否构成群岛不仅取决于地理条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也取决于历史因素。”⑥施 33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Reportof33rdConference,1924,p.266.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 359. LeagueofNationsdocumentC-196,M-70,1927,p.72. Gidel,ThePublicInternationalLawoftheSea,Vol.Ⅲ,Paris:Sirey,1934,pp.706~ 727. Jessup,TheLawofTerritorialWatersandMaritimeJurisdiction,NewYork:G.A.Jen- ningsCo.Inc.,1927,p.457. C.J.Colombos,InternationalLawoftheSea,3rdEdition,London:LongmansGreen, 1954,p.110.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瓦曾伯格在其著作《国际法》中也认为“如果岛屿构成群岛,则可在法律上被视为 一个整体”。①挪威法学家伊文森教授在1957年给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起 草的准备文件中建议群岛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此处的群岛包含了本文中讨论 的三种群岛。②奥康奈尔也持此观点。③ 3.国家实践 国家实践比国际法理论要早得多,早在19世纪就已经有国家提出群岛的整 体性问题。1854年,“夏威夷岛屿之王”便发表声明,宣布其全部管辖范围包括 所有的通道及其之间的岛屿。④1921年阿兰德群岛的划界协定也将群岛及其周 围水域看作是一个整体。⑤1934年和1942年古巴、1952年爱尔兰在国内立法中 都提出了群岛构成一个法律上整体的概念。⑥在当代的国家实践中,大多数拥有 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都是将群岛看成统一整体来划定基线,如前苏联、加拿大、 丹麦、法国等。 但是也有部分国家如英国和美国是采用各个岛屿单独划定基线的方式,美 国的夏威夷群岛是最典型的例子。夏威夷群岛主要由8个大岛屿和一些小岛组 成,在整个19世纪,夏威夷王国都声称群岛为统一整体,但是在1951年,美国联 邦政府否认了这一说法,规定各岛必须单独划定基线,而且因为美国禁止采用直 线基线,这些岛屿只能采用低潮线来划定海域。尽管当地政府反对,但是由于夏 威夷只是美国的一个州,其政策不能违背联邦的总政策。⑦ 从上述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于大陆国远 洋群岛的整体性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多数国家和国际法理论是倾 向于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的。毕竟,要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形成统一看法是困难的。 还有学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其做出规定,这个空白就意味着群岛 的每个岛屿必须各自划定领海,不能被看作一个整体划定直线基线。笔者认为 这个观点是不合理的,虽然公约没有对其做出规定,但也没有明文禁止,而且考 虑到远洋群岛的经济、安全等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在这种利益已经 长期存在时, 43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Schwarzenberger,InternationalLaw,Vol.I,London:Stevens&SonsLtd.,1949,p.156. Evensen,CertainLegalAspectsConcerningtheDelimitationoftheTerritorialWatersof Archipelagos,U.N.Doc.A/CONF.13/18,1958,p.302. D.P.O’Connel,TheInternationalLawoftheSea,Vol.I,Oxford:Clarendon,1982,p. 482.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 359.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 359. ST/LEG./SER.B/6,pp.7,516. JonM.VanDyke,AnOverviewoftheJurisdictionalIssuesAffectingHawai’sOceanWa- ters,TheInternationalJournalofMarineandCoastalLaw,Vol.11,No.3,1996,p. 363. 否认其整体性对远洋群岛本身也是不公平的。 (二)直线基线的适用 既然国际上对于远洋群岛的整体性已经取得普遍认可,那么接下来考虑的 问题便是应该用何种基线划定整个群岛的领海。根据现有的国际公约,大陆国 家可以采用直线基线划定沿海群岛的领海,群岛国可以采用直线群岛基线来划 定其群岛的海域,而大陆国远洋群岛则没有规定。这里的问题便是直线基线是 否适用远洋群岛,国际法是否明文规定禁止大陆国家采取此种做法。这一点就 必须要从确认直线基线合法性的英挪渔业案和当前的国家实践中寻找线索。 1.英挪渔业案的判决 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是由于英国不满挪威政府1935年颁布的渔业法令而 向国际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该法令,挪威对其沿岸被称作“岩石壁垒”的一系 列岛屿采用连接岛屿外缘的直线基线划定领海。最后,国际法院认定该法令规 定的划界使用方法和基线本身并不违反国际法。①虽然这个案件只是涉及到挪 威的沿岸岛屿,但是影响极为深远。后来在解决沿岸群岛和群岛国群岛制度时, 相关国家都会援引该判决作为法理依据,而笔者认为该案也为大陆国家远洋群 岛的基线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指导。正如挪威法学家伊文森在为1958年海 洋法会议撰写的准备文件中提到:“国际法院制定的标准适用于远洋群岛和沿海 群岛,法院的概括性声明体现了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基本原则。”② 英国提出的原则是基线必须是低潮线,因为这是各国在实践中普遍采用的 标准。法院承认这一点,但是又指出基线使用的核心问题是地理特点。③挪威的 沿海岛屿山脉连绵,到处是峡湾和海湾,无数的岛屿、小岛和暗礁断断续续,采用 传统的低潮线显然不合理。此外,国际法院还提出了一些适用于领海划定的基 本指导性原则。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划定领海时,必须要考虑到水 域与陆地的关系,毕竟是陆地赋予一国拥有海域的权利;第二,国家应当被赋予 必要的权利使其领海划定满足实际的和当地的需要,但是不可以明显地偏离原 来的轮廓;第三,考虑领海划界时,不能只考虑地理因素,还要考虑到该地区的经 济利益。④ 以上国际法院所阐释的基本原则虽然只是针对英挪渔业案,而且该判决对 于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判决体现的法律理念是适用于大陆国家的远 53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① ② ③ ④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39. Evensen,CertainLegalAspectsConcerningtheDelimitationoftheTerritorialWatersof Archipelagos,U.N.Doc.A/CONF.13/18,1958,p.300.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28.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33.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洋群岛的。首先,决定基线适用的最根本原则乃是该区域的地理特征。远洋群 岛地理特征复杂,采用正常基线显然比较困难,可以考虑采用新方法。正如法院 的判决所指出的一样,“在特殊的情况下,规则将消失”。①其次,国家有选择划定 领海界限方法的自由。再者,远洋群岛的岛屿之间联系紧密,应该考虑到经济等 方面的利益。因此,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连接其最外缘岛屿划定领 海是合理的,并不违背国际上一般的法律规则。 2.国家实践 世界上有很多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在20世纪,它们纷纷通过国内立 法对各自的远洋群岛做出基线规定。因为国际上缺乏对远洋群岛基线适用的共 识,每个国家的做法也存在着差异。有的国家如美国对所有领土包括岛屿的领 海划定始终坚持正常基线,反对直线基线制度。而大多数的国家都是采用直线 基线制度。以下便是主要的几个国家的立法实践: (1)加拿大 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法令,规定其控制的北极群岛采用直线基线,并以长 期行使主权为由,将基线内的水域宣布为内水。② (2)丹麦 1959年丹麦政府颁布法令,宣布法罗群岛采用直线基线制度,并于1963年 颁布皇家第259号法令,宣布基线内水域为专属渔业区,但未说明这一水域是否 属于内水或领海。③ (3)挪威 根据1920年《斯匹次卑尔根协定》,挪威对其享有绝对主权。1970年划定 直线基线,并将基线以内的水域确定为内水。④ (4)厄瓜多尔 根据1938年和1951年的总统法令,厄瓜多尔政府视加拉帕格斯群岛为一 个整体,用连接群岛最外缘岛屿的直线基线来划定领海。1971年颁布高级法令 第959-A号,肯定了上述对于加拉帕格斯群岛确定的直线基线,并宣布基线内 的海域作为一个特殊区域,禁止国际航行,以保护该群岛的生态系统,同时宣布 享有领海和大陆架。⑤ 63 ① ② ③ ④ ⑤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29.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p. 381~382.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p. 381~382.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p. 381~382. LucchiniandVoeckel,Ledroitinternationaldelamer,TomeI,Paris:Pedone,1990,pp. 381~382. (5)印度 印度政府认为构成群岛国的群岛与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没有不同,沿海群 岛与远洋群岛也不应该区别对待。安达曼—尼科巴群岛和拉克沙群岛也应享有 群岛该有的权利。① 另外,法国、芬兰和南斯拉夫等国家也都赞同直线基线制度。② 从以上的国际法理论和国家实践可以看出,在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基线划 定问题上,国际社会多认同将远洋群岛看成是法律上的一个整体,主张整体划定 基线的趋势很明显。而直线基线原则适用于大陆国远洋群岛应该是为法律所允 许的,与现行的国家实践和国际法理论并不冲突。至于最后划定时选择正常基 线还是直线基线则是由大陆国家自主决定。另外,为了使国际社会更容易接受 直线基线制度,围绕远洋群岛的基线就一定要满足一定的客观标准,例如基线不 可以过长、不可以明显偏离原来的轮廓等等,这些标准可以比照群岛直线基线, 此处不再赘述。 三、远洋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 大陆国家远洋群岛法律制度的另一核心问题便是基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 这其实也是拥有远洋群岛的大陆国家与推行自由主义的海洋大国之间争论的焦 点之一。大陆国家出于主权、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通常倾向于严格控制远洋 群岛水域;而海洋大国则出于航行自由的考虑反对大陆国家对远洋群岛的控制。 迄今为止,国际海洋法之所以没能解决远洋群岛的法律制度问题,原因之一便在 于远洋群岛水域的地位。因此,要填补海洋法上的空白,这一问题不能不得到妥 善解决。而在此之前,几乎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国际法理论讨论,因此,考虑远 洋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就必须从沿海群岛水域和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及现今的国 家实践中寻找线索。 (一)沿海群岛和群岛国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根据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沿海国可对其沿岸的一系列岛屿采用直线基线,“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 73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① ② SummaryRecordsofPlenaryMeetings27thplenarymeeting,athttp://untreaty.un.org/ cod/diplomaticconferences/lawofthesea-1982/docs/vol_I/a_conf-62_sr-27.pdf.p. 96,15January2012. Declarationsandstatements,TreatySectionoftheOfficeofLegalAffairsoftheUnited Nations,at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convention_declara- tions.htm,16January2012.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国家内水的一部分”。①也就是说,对于沿海国来说,沿海群岛基线内的水域属于 内水性质。但是,如果直线基线使原来并非是内水的区域变成了内水,则此种水 域内应享有无害通过权。② 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直到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才 被写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第49 至54条,群岛水域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内水。“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 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③但是,群岛水域的主权又受到 多方面的限制。首先,群岛国要尊重现有协定,尊重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的传统 捕鱼权利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其次,群岛水域要实行特别的通过制度,即 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这也是美国、苏联等海洋大国最关心和讨论最 激烈的部分。④ (二)国家实践 本文的第二部分在论述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时,已经可以看出各大陆国家 对于其远洋群岛水域的制度是不同的。例如,对于一直反对直线基线的美国来 说,夏威夷群岛采用的是正常基线,即低潮线,基线内的水域当然属于内水范围。 在这种制度下,可以说是不存在连接各岛屿的远洋群岛水域。加拿大和挪威则 宣布直线基线内的水域为内水,国家对其享有绝对的主权。丹麦和厄瓜多尔采 取的方法则比较独特,比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要宽松得多。如丹麦将其法罗群 岛基线内的水域规定为“专属渔业区”,避免了规定为内水招致海洋大国反对的 局面;厄瓜多尔则以保护生态的名义,将加拉帕格斯群岛基线内的水域规定为特 殊海域,禁止外国船只的自由航行,同时宣称拥有领海和大陆架。另外,像前苏 联则于1985年颁布法令,以历史性水域的名义为其北部海岸包括东北水道的一 系列群岛划定直线基线,基线以内的水域为内水。而这些宣称远洋群岛水域为 内水并禁止自由航行的主张通常又遭到美国和英国等海洋大国的强烈反对。 通过上述的国家实践,再比照沿海群岛和群岛国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我们 可以发现要创设远洋群岛水域的法律制度必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基线内水 域的性质,二是远洋群岛水域的历史性权利,包括通行制度。 83 ① ② ③ ④ ConventionontheTerritorialSeaandtheContiguousZone,Art5(a);UNCLOS,Art8 (a). ConventionontheTerritorialSeaandtheContiguousZone,Art5(b);UNCLOS,Art8 (b). UNCLOS,Art49(b). PlenaryMeetings,SummaryRecordsandVerbatimRecords,aswellasDocumentsof theConference,ResumedEleventhSession,ThirdUnitedNationsConferenceontheLaw oftheSea,VolumeXVII,NewYork,22-24September1982. 首先,必须要明确决定基线内水域性质的标准。这一标准在当代国际法上 没有明文规定,但是从1951年国际法院的判决中可以找到一点指导精神,即海 域划定是以陆地为前提的。①因此,基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应当根据每个群岛的 不同特点区别对待,要充分考虑陆地与水域之间的关系。如果陆地与水域联系 十分紧密,将基线内的水域视为内水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此外,群岛的地理因素 在此固然重要,但也应考虑到安全和经济等因素。远洋群岛的地理特点使当地 的安全形势复杂,政府不能有效地对各个岛屿进行常规的控制,“外国的间谍或 者侦查活动在此处较容易开展”,“外国的海军力量对当地政府的决策会产生极 大的威胁”。②同时,这些远洋群岛还面临着装载危险物质的船舶的威胁,而当今 油轮泄漏的事件也极其常见。最后,远洋群岛的经济利益也越来越重要,既然英 挪渔业案和群岛国制度分别肯定了沿岸群岛和群岛国群岛的经济利益,那么唯 独否定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经济利益是极不公平的。 但是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要求,若在基线划定的水域内存在重要的国 际航道,则该部分水域应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际航道的过境通行权, 保证正常的国际航行。尽管每个国家都有权决定采用何种制度来划定海域,但 是这种划界必须要遵循国际法。确切地说,划界这一行动由国内法规定,但是划 界的合法性则由国际法决定。这一点在1951年国际法院在英挪渔业案的判决 中得到了确认:“海域划界是一个国际法问题:不能简单地取决于沿海国的国内 立法。尽管划界这一行动必须要国家单方面进行,因为只有沿海国才有能力这 么做,但是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划界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国际法。”③而且,这一点 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过程中也得到了证明。如果一个国家在提倡建立新制度时 采取一定限制的自我约束,从而做出比较灵活的规定,那么此项制度往往比较容 易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在实施的过程中阻力较小,也就不会与其他国家在海洋权 益上产生重大纷争。 四、结 语 综上所述,国际上对于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形成特定的规 则。事实上,考虑到地理、经济和历史因素,形成特定的、统一的国际法规则也是 不可取的。统一的规则太过死板,不能完全考虑到每个远洋群岛的特殊之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些规则与原则不存在,或者说不应当被制定,毕竟,当今海 93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 ① ② ③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33. MyresSmithMcDougalandWiliamT.Burke,PublicOrderoftheOceans,NewHaven: YaleUniversityPress,1962,p.412. FisheriesCase,JudgmentofDecember18th,1951,I.C.J.Reports1951,p.132.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 (2012年第1期) 洋权益的争端还是要依靠相应的国际法规范来解决。 因此,在综合分析了国家实践、国际法院判决和国际法理论的基础上,我们 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是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并可以采用连 接群岛最外缘岛屿、小岛或岩礁的直线基线来测算领海的。在考虑基线内水域 的性质时,水域与陆地的关系是核心。如果联系的相当紧密,可以视为内水。但 是,一定要考虑到他国的利益,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国际航行,力避重大冲突的 出现。总之,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态度,综合考虑到各 方的因素。在受到不同政治、经济和历史等方面影响的不同区域,应该要允许多 样性的存在,建立独特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当前的问题,这也是现代海洋法的精神 内涵。 04